近火車站 省道 高速公路 交通便利
社區外就是鬧區 生活機能一級棒 共有12間可帶看 地坪26-51坪 間間套房
隨著南科持續發展,帶動鄰近的新市區蓬勃生機,在趨近飽和的市區內,若能覓得一小塊住宅建地,都顯難能可貴。由舜發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投資興建的「舜發富域」,新市市心、鬧區靜巷中,自成一格的清新社區,買下一個家,更是一份幸福願景。
「舜發富域」基地位於新市區忠孝路90巷內,屬於新市市心生活圏內,少數僅存的珍貴地段。區內生活機能便利,車程約3分鐘抵逹新市火車站、5分鐘上國道八號直逹南科,同時鄰近新市國小、遠東科技大學等文教學區,一次網羅便利機能、流暢交通和優質的文教生活,更重要的是僅要1字頭價,不僅適合作為自用住宅,套房出租或是日後轉售都很容易。
沈穩建築,歷久不衰;鬧區靜巷,彌足珍貴。「舜發富域」限量15席的均質席位,每戶地坪約在26-51坪,併排雙車庫的寬敞面寬、流暢動線、公共區域開放設計,還原生活該有的隨性自在;3.5層間間套房的舒適格局,頂層規劃戶外露台,日光輕灑、清風鳥鳴,感受微薰的午後休閒,讓生活住居回歸到最簡單純粹的模樣。
舜發土地開發自民國96年創立以來,深耕台南建築領域多年,秉持誠信務實之在地精神,建築不僅是對於社會環境的責任,更是給予消費者最貼近人心的家的承諾。長久以來,舜發土地開發堅持用心打造每一棟建築,透過謹慎態度和嚴謹工藝技術,仔細兼顧每一寸微小細節,成就完美;於建築柱與磚之間,展現承諾,提供不同需求的消費層,建構完美的家居生活。舜發土地開發,市中心少數珍稀地段、寬敞面寬、全套房舒適格局,自住投資兩相宜,邀請您蒞臨指教!
(以上資訊如有記載錯誤.一律依地政機關或建商買賣契約書登記為準)
鑑賞專線 0925830288 楊店長
中信房屋 歷史博物館加盟店
冠亞洲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
經紀人楊貴春(102)南字第40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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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011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傷害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宜斌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7 年度偵字第0000
0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宜斌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8時10分
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之果菜市場內,因停車
問題與告訴人楊雅淳發生爭執,竟基於傷害之犯意,徒手拉
扯告訴人並毆打告訴人之頭部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
度眩暈、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等情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
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
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
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。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,須
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,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
,有撤回告訴狀可參(詳本院卷第53頁),揆諸前開說明,
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
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燕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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